《民法典》還未生效時,原《物權法》中規定禁止流押,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,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。在新頒布的《民法典》中,對流押約定則并沒有采取一刀切處理,而是訂立流押條款的,應當認定流押條款會產生“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”的法律效果,而非直接歸于無效。這樣的做法,大大保障了實務中抵押關系的設立以及實現債權的順利。當然還需要注意,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,也是需要符合不動產登記設立,動產合同生效設立的條件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,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,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。
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,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,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。